16人網售人體器官獲刑 醫生也參与其中

活體器官移植是以傷害另一個人的重大健康為代價的,全世界都嚴禁活體器官買賣。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16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16名被告人分獲3年至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竟有醫生也參与其中,給公眾帶來了更深的隱憂。

本案16個被告人中,有的負責通過QQ聊天尋找腎源,帶領“供體”查體,每成功一例可獲利700至1000元;有的負責對腎源進行食宿管理,幫助接送“供體”,接送“供體”到位一次即可獲3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好處費;有的負責在非法腎臟移植手術過程中作為助手幫助拉鈎,每次獲利2000元;有的負責尋找場所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每一次手術可獲得1.5萬元的提成;負責麻醉方面的醫生每次獲利3000至4000元;作為助手醫生每次手術獲利5000元,作為主刀醫生時每次手術獲利1萬元;有的負責打掃手術室衛生、望風等。每台手術患者需要支付40餘萬至60餘萬不等,而“供體”一般只能拿到4萬元左右。

據了解,這16名被告人雖然不是一個團伙,之間的關係也不算緊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其中,只有初中文化的無業人員雙某在2014年就曾經因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被判處緩刑,結果當年11月,雙某再次干起了舊勾當。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雙某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腎源有償求購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紹的方式尋找腎源“供體”,然後通過其他中介介紹的方式聯繫患者,后安排“供體”與患者進行體檢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聯繫醫院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從中非法獲利。

這幾個人有自己的分工,其中被告人雙某遂糾集被告人宋某、叢某輝通過網絡尋找腎源“供體”,由被告人桂某負責接待、管理“供體”。被告人王某幫助雙某等人聯繫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並帶領“供體”、“受體”到指定地點進行手術。

同樣只有小學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輝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實施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活動。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將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患者及腎源“供體”的信息提供給姜某輝並幫助接送相關人員,被告人郭某兵幫助建立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手術室、接送相關人員及幫助進行“供體”的術后護理。

姜某輝匯總上述信息並將需要安排手術的情況通知原濟寧某醫院外科主任田某環,由田某環糾集濟寧另一醫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濟寧市某醫院麻醉師劉某等,由護士潘某君糾集助理醫師胡某令。

以上醫護人員先後在姜某輝建立的位於肥城市石橫鎮郭某兵住處、肥城市虎屯鎮某平房內、濟南市平陰鎮某平房內、泰安市東平大洋鎮某平房內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在手術過程中董某磊負責主刀,劉某負責麻醉工作。

2015年5月21日,在姜某輝的安排下,由郭某兵將患者郭某某、“供體”魯某某等人送至位於泰安東平大洋鎮某平房內準備進行手術,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只要看看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及法律不允許涉及人體器官的交易,對於活體器官捐獻,法律規定只有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之間,才能進行活體移植,就知道此案與法悖逆到何種地步、荒誕到什麼程度。

這些年來,諸如“漳州地下組織非法賣腎19起”、“武漢地下販腎案:3萬元取腎數十萬元賣出”、“浙江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9被告6人賣腎”等層出不窮,而每一起案件中都可以見到白衣身影。道理很簡單:任何一起販賣人體器官案均離不開醫生的配合。

只要有誘惑存在,就會有罪惡發生。什麼國家嚴令禁止的人體器官買賣防線,都能夠屢屢撕破。也因此,加強對醫護人員、醫療機構的管理越發顯得重要。一方面,醫者德為先,醫生不應該成為一種工具,而是應該明辨是非,恪守法律、人倫的底線,真正踐行救死扶傷的宗旨;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於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管理也應該跟上,不能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放任自流,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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